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实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条。
2. 配景
(a) 该公司是一个国际团体的成员,是在 X 国注册成为法团,并把分公司(「该分公司」)在香港注册。
(b) 在 X 国该公司从香港及 Z 国的联营公司入口货品。
(c) 该公司为了共同在 X 国客户的要求,设立了该分公司。这会使客户更无效率地自行处置入口之物流。
(d) 该公司除了有一个注册地点,没有在香港开设服务处或僱用任何僱员或署理人。统统销货买卖都是由该公司在 X 国的职员卖力,而购货也是由他们与联营公司举行;销货与购货异样经过盘算机订货体系帮助处置。
(e) 该公司经过分公司运作的利益,是可以依据上述布置在收帐方面取得较短的付款期,由于外地的付款期通常会长 2 至 3 倍。
3. 布置
(a) 该公司在团体外部购货,由一个消费部分订立价格。定价办法是接纳经济互助及开展构造制定的「转让订价指引」所载的转售订价法(或时价扣除法)。
(b) 该公司向 X 国的准客户介绍并树模产品样本,然后由初级客户司理及业务职员在 X 国依据产品范例与客户洽商价格与数目。订价以电邮或传真确认。该公司的初级客户司理会以该分公司名义在 X 国拟备并签订销货合约。
(c) 至于大额客户,该公司与客户议定产品订价及数目后,该公司的外勤职员会帮忙客户评价产品,直至客户赞同产品的最初版本为止,客户随后会收回订货单予 X 国的该公司。业务职员会把订货材料关照该公司的客户办事部职员,以便他们在盘算机订货体系输出材料。该盘算机体系会在吸收材料后,主动以该分公司名义收回订货单,送交供给商。
(d) 供给商接到订货单后,会确认送货限期表,然后输出订货体系。该公司的客户办事部职员会把该等曾经确认的送货限期表,以电邮送交 X 国的客户。
(e) 订货单完成,产品亦送妥后, Z 国与香港的供给商会变动盘算机订货体系的订货状况标号,以确认产品送妥。产品通常是空运到 X 国的客户或其指定的外洋工场。
(f) 除一些紧张客户的某些货品须在 X 国寄存外,该分公司通常不会有存仓货品。
(g) 该公司在 X 国的财政办理组会依据客户的发票决议信贷额;如销货因此信誉证的条款,信誉证会由 Z 国的共享办事中心( SCT )代表该分公司与香港的银行洽谈议付。 SCT 会向该分公司收取办事费。
(h) 该公司在 X 国的财政总监及在 Z 国 SCT 的管帐司理,除卖力财政办理、陈诉、交易入帐、公司之间及与银行的对帐等事情之外,亦获受权动用该分公司在香港的银行户口,以便向客户收取款子及付出货款。
(i) 香港分公司于是把名下发票的相干销货与购货的买卖利润拨入自己的帐目。该分公司的财政帐目及记录均由 SCT 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入帐与保管。
4. 裁定
该公司的香港分公管帐目所记入的利润,并不是在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因而,无须依据《税务条例》第 14(1)条缴付香港利得税。
5. 裁定的实用期
本裁定在###及厥后的课税年度实用。
6. 税务局局长就未来产生的事情或任何其他事变在要项上作出的假定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定。
7. 裁定日期
2005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