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实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条。
2. 配景
(a) 某公司与一个要地本地单元签署一份来料加工条约。要地本地单元在国际谋划一家工场(「要地本地工场」)。
(b) 依据来料加工条约,该要地本地单元提供工人、厂房、水电办法给要地本地工场,以加工该公司货品,并收取加工费作报答。该公司则提供质料、厂房呆板及工人培训。
3. 布置
(a) 要地本地工场开端谋划后,该公司在香港的运动包罗销货、购置质料运往要地本地工场,以及产品设计。
(b) 要地本地工场卖力加工该公司货品。
(c) 该公司一些僱员会到访要地本地工场,以训练工人,并监视消费。他们每周在要地本地工场事情五至六天。
4. 裁定
该公司出售由要地本地工场依据来料加工条约加工的货品所发生的利润,可以按 50:50 比例分摊办法盘算香港利得税。
5. 裁定的实用期
本裁定由###课税年度起实用,直至来料加工条约停止。
6. 税务局局长就未来产生的事情或任何其他事变在要项上作出的假定
税务局局长假定要地本地工场名字为 X 厂。
7. 裁定日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附加阐明
本裁定是分外就这次请求向本局提供的现实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