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实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条。
2. 配景
(a) 某公司于 1989 年在香港建立为法团。
(b) 该公司从事床上用品及相干质料的商业商业,在香港设有服务处及陈设室。该等货色由一家在中国际地的联属公司制造。
(c) 该联属公司于 1993 年在要地本地注册,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法团,从事进料加工商业,可入口质料及出口制制品,其消费的床上用品可作内销及外销。它拥有自置厂房,制造设置装备摆设和呆板,它也承接要地本地客户的加产业务,其利润在要地本地纳税。
(d) 该公司在香港购入质料,以本钱价售予联属公司。
(e) 联属公司按照该公司的需求指定来消费制制品,该公司会派遣主管往要地本地,督导那边的制造工序,以确保产品的质量。
(f) 联属公司将制制品以利润价售予该公司,而该公司再将货色在香港出售。
(g) 该公司和联属公司皆开出无效发票记载商业买卖,两边向其海关机构报告收支口文件。
(h) 停止 2001/2002 课税年度,该公司的利润所有征缴香港利得税。
3. 布置
(a) 该公司有关推销质料及贩卖制制品的运动仍在香港举行。
(b) 该公司方案在要地本地制造本人的货色。
(c) 该公司方案于 2003 年 1 月,与联属公司订立一项加工及拆卸协议书(该协议书)。
(d) 该协议书的次要条款如下:
(i) 联属公司提供设置装备摆设及办事,以帮忙该公司在要地本地制造床上用品;
(ii) 设置装备摆设包罗厂房,制造设置装备摆设和呆板,要地本地劳工及厂房办法;
(iii) 该公司除付出及赔还联属公司支付的一切制形成本外,另付予办事费。
(e) 该协议书不会在要地本地的发証构造注销。
(f) 两边之间质料和制制品的交收,再不以商业情势买卖,亦不会开动身票,而将以外部移交情势记载,不外,两边仍会报告海关文件,要地本地及香港特区当局的海关机构皆会确认两边举行质料及制制品收支口的买卖。
(g) 联属公司的商业持续以进料加工情势谋划,它也会承接要地本地客户的加产业务。
4. 裁定
(a) 该协议书没有赐与该公司在要地本地谋划商业或举行制造运动的正当权益,制造商是联属公司,而非该公司。
(b) 该公司的利润得自于香港的商业商业,依据《税务条例》第 14 条,该利润须所有征缴香港利得税。在《税务条例》释义及实行指引第 21 号( 1998 年修订)第 15 及 16 段内详列的利润按 50% 比例分摊盘算办法,不实用于商业利润。
5. 裁定的实用期
本裁定实用于###课税年度及当前的课税年度。
6. 裁定日期
2003 年 3 月 5 日。